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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黄某某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4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8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 年8 月3 日5 时许,至启东市**镇**米行购买大米时,乘人不备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店内桌子上的1部苹果手机窃走。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2822 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物证被窃苹果手机1部;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昕炘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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