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92********,汉族,中专文化,**房产中介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街**号**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2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4年9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黄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丁某某等人在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1号乐界纯K歌厅A19包间唱歌时,窃取丁某某放在该包间门口的洗手间内的苹果牌iphone11 Pro手机一部,后找人销赃时被查获。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270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薛某某、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等工作记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博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1326098****)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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