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31960********,汉族,高中文化,桂林市**厂退休工人,住桂林市叠彩区**路**号**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拘传,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同月2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桂林市叠彩区**路**店门口,将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未取走钥匙的蓝色小飞哥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2元)盗走,骑至**路**号**栋楼下楼梯间藏匿。赃物现已缴获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电动车行驶证、发票、保修及销售凭证、现场方位图、赃物辨认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林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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