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女青年刘某于2018年8月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于本市洪山区**小区**栋**单元**室、**街道**区**栋**单元**室及本市武昌区**小区**栋**单元**。至2019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地点,趁刘某熟睡之机及不备之时,将刘某支付宝账户内的钱款转入其支付宝及银行账户内,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归还人民币7.8万余元至刘某支付宝账户及银行卡账户内。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已代为归还刘某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取得刘某的谅解。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3.通话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刑事谅解书、收条;4.被害人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秋珠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害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详见卷宗材料)。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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