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89********,汉族,本科文化,职工,住仪征市**东路**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路**号**幢**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王飞及被害人何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至3月18日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4次至本市**北路**蛋糕店内,乘隙窃得蛋糕、面包、饼干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6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北路**蛋糕店内,乘隙窃得芒果干1包、黑旋风盒子蛋糕1盒、蓝莓那提蛋糕1盒,共计价值人民币38元。
2.2020年3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北路**蛋糕店内,乘隙窃得芒果干1包、黑旋风盒子蛋糕1盒、蓝莓那提蛋糕1盒、蔓越莓饼干1盒、浓情巧克力麦芬蛋糕1盒,共计价值人民币65元。
3.2020年3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北路**蛋糕店内,乘隙窃得芒果干1包、三重芝士面包1盒、蓝莓那提蛋糕1盒、黑旋风盒子蛋糕1盒、黑豆豆奶1瓶、蔓越莓饼干1盒、千层酥1盒、雪Q酥蛋糕2盒、浓情巧克力麦芬蛋糕1盒,共计价值人民币137元。
4.2020年3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北路**蛋糕店内,乘隙窃得黑豆豆奶1瓶、奶油小方蛋糕1个、现烤芝士挞1个、甜甜圈蛋糕1个、三重芝士面包1盒、千层酥1盒、黑旋风盒子蛋糕1盒、雪Q酥蛋糕1盒,共计价值人民币121元。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等;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苏省扬州市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仪征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立松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仪征市**东路**小区**幢**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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