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90号
被告人黄某某(别名黄某某、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84********,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6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6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4月17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8年8月5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郑州市航空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8月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1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新郑市孟庄镇**村翻墙进入被害人付某某家中,趁无人之际,将客厅房门撬开,进入卧室内,将卧室衣柜抽屉内一条银项链、一个银手镯、一个黄金转运珠、一个银戒指、两盒硬盒中华牌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银项链、银手镯、黄金转运珠、硬盒中华牌香烟价值为14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柳向红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刑事拘留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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