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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85********,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10月17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30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8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8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后因脱逃导致无法执行刑罚,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前未执行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2016年12月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1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电车到新郑市龙湖镇侯庄村王某某租住的家中,用捡来的钥匙打开被害人王某某的家门,将其放在家中卧室抽屉内的800元现金、一条带有黄金吊坠的黄金项链和一个黄金戒指盗走。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9415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晋某某、候某某和张某某的证言;4、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5、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户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丽君

                          2020年2月28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 卷宗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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