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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丁某某等人同租住在惠阳区**街道**号一宿舍。2019年11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丁某某外出不在宿舍,翻查被害人李某某、丁某某的睡床,分别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丁某某放在床头的人民币1650元和5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东平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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