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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200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围**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董某某(在逃)到清城区凤城街道北门街北苑新村1座楼下民政停车场内,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REJ807号白色好奔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452元人民币。

2020年2月24日0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蒋某某(另案处理)、谭某某(在逃)到清城区凤城街道下廓一街工商银行门口停车位处,利用螺丝刀、剪刀、胶带等工具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F6S833号白色福雅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898元人民币。

2020年3月14日0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蒋某某、谭某某到清城区凤城街道先锋西路西湖宾馆门前的停车位,徒手将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R02456号黑色小刀牌电动车的锁掰开后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927元人民币。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再次伙同蒋某某去到清城区凤城街道环城二路横二巷,物色作案车辆后通知谭某某到场,利用螺丝刀、剪刀、胶带工具将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REN909号先鹰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775元人民币。案发后已依法起获发还被害人。

2020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伙同黄某某、谭某某、李某乙四人到清城区凤城街道下濠基176号楼梯口处,利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冯某某的一辆无号牌的金箭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835元人民币。案发后已依法起获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车辆螺丝刀、钥匙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蒋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陈某某、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丝瑶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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