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7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简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间,被告人黄某甲窃得其邻居即被害人张某某(系在册特困户)的社会保障卡后,利用其知晓该卡取款密码的便利,从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多次将张某某的五保资金取出后个人耗用,其中取出9100元,另在社会保障卡账户内产生了手续费76元。2020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黄某甲得知张某某将要挂失原社会保障卡后,将原卡返还。张某某发现卡内资金被盗后遂报警。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供述了窃取张某某社会保障卡内资金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退赔了张某某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窃取孤寡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部分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勇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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