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6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路**户**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室盗得被害人朱某某现金人民币303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被嘉峪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特殊病区;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