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现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199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1987年9月因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被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十元;1999年2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三年。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上海*** 的电动自行车至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村***号被害人周某某居住地,采用翻越围墙、螺丝刀撬窗等方式入户行窃,被被害人周某某当场发现后跳窗逃离,未窃得任何财物。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作案时已达法定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前科劣迹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经被害人周某某报案而案发、被告人黄某某系自动投案及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其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

3.搜查笔录,证实警方未在被告人黄某某居住地发现涉案物品。

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经警方现场勘查后,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居住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村***号设有围墙,围墙院内停放一辆牌号为上海***的电瓶车等房屋布局情况。

5.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住在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村***号,2020年1月9日13时20分许其听到住在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村***号周某某的叫声后,立即前往周某某家中,走到***号门口时看到一名男子往北跑,周某某呼喊“抓小偷”,但是这名男子并未停下来,后周某某报警。

6.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辨认图片,证实2020 年1月9日13时20分许,其回到位于崇明区新河镇**村***号的家中时,看见被告人黄某某从其家北面小屋的朝东门里走出来,其大喊:“捉贼!”,黄某某立即溜进其家东面灶屋间的后门。邻居朱某某听到其的叫喊声赶过来,后其报警。

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图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具有未遂、自首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艳

检察官助理:吴伯玉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联系电话:13524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