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48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湖南省沅江市**路**号附***号,于2017年5月8日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9月20日执行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到珠海市香洲阿强华海路 ***号老上海**店,盗窃了被害人戴某某放在桌子的OPPO R17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551元。
2019年7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到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号珠海市**汽车维修店内,盗窃了被害人何某某放在桌子的iphone XSrt手机11台,价值人民币7335元。
2019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珠平路**国际*号铺,盗窃了被害人童某某身边的OPPO A7X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7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5.书证;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华生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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