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以妨害公务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凤阳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妨害公务罪
2019年8月11日11时许,凤阳县公安局临淮派出所接到被害人陆某某家中被盗案后,由所长梅某某带领辅警张某某、陈某某出警到凤阳县**镇**家具店二楼陆某某住处。经当场调查了解到被告人黄某某有盗窃嫌疑。随后,梅某某等三名警察在**镇**网吧找到正在上网的黄某某并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黄某某不予配合,在梅某某等三人对其强制传唤过程中黄某某予以反抗,并咬伤梅某某、张某某的胳膊。经鉴定梅某某、张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凤阳县人民政府文件,凤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梅某某、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6、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二、盗窃罪
2019年8月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到凤阳县**镇其打工的**家具店二楼陆某某住处,用铁丝将门锁打开进入卧室,使用螺丝刀将床头柜后挡板撬开,盗窃现金3000余元。同年8月11日黄某某被凤阳县公安局抓获并当场扣押现金1392.5元,后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凤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入户盗窃他人现金3000余元,数额较大;并使用暴力手段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小军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诉讼卷宗一册(内附光盘一张)。
3、凤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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