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6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镇**村**号,住址**。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至5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冒用郭某城、黄某乙、黄某磊、黄某丁的名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山东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贷款60万元,至今未归还。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黄某丁、黄某乙、郭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张洪超
检察官助理:刘庆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冠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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