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8********,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元阳县**乡通往***乡的公路边以人民币3160元向曹某甲、高某甲(两人另案处理)购买盗窃的一辆新大洲本田二轮摩托车。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340元。
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曹某乙、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照灵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元阳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