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宾阳县宾州**栋**单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宾阳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雇请民工到宾阳县**镇**村委会砍伐其购买的速生桉林木,并运去出售。经聘请广西南宁**林业调查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林业技术人员到现场鉴定,结果为:采伐地点位于宾阳县**镇**村委***班***小班;采伐林木面积0.47公顷(7.05亩);采伐林木蓄积量:3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勘察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图片、指认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危芳丽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住宾阳县**栋**号房,联系电话:13768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文移送。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