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粤PK0****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永康大道恒大桥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46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无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黄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小燕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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