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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9时许,在丰城市丰抚公路淘沙镇政府淘沙至抚州方向****米处,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赣C*****轻型自卸货车沿淘沙至抚州方向行驶,途经事故地点时与邹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二轮电动车乘坐人、被害人熊某某(后乘坐、幼儿)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黄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熊某某系受重大的钝性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多处骨折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丰城市公安机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某负次要责任,熊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肇事车辆等物证;道路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熊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勇军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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