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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损坏财物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88********,汉族,中专文化,工程施工人员,四川省盐亭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号。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破坏电信设施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产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4月2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挖掘机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碧桂园大观楼盘工地外缘铁路旁施工时,将新都区电信公司埋设的电缆挖断。随后,新都区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修复被挖断的电缆并设置警戒线、警示牌。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挖掘机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碧桂园大观楼盘工地外缘铁路旁施工,因操作不当再次将警戒线内埋设的新都区电信公司骨干光缆挖断。随后,新都区电信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经查,被损坏的电信光缆、光缆接头盒价值人民币1231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报价单、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395****);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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