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2017年07月03日20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在其工作的徐某某东方二路腾达商行内上班时,被被告人黄某某手持剪刀刺伤倒地在其工作的商行内。被害人陈某某被刺伤头部,手腕部以及脚部处的位置。经广东省徐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陈某甲、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很明清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持剪刀故意伤害被害人陈某某,致陈某某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小枫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3册120页,检察卷1册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4.《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