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8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5年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年底开始,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廖某甲、胡某某、郑某某、戴某某、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廖某乙、廖某丙等人(后九人均已判刑)在本市**镇多次开设赌场,以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聚集多人赌博,从中抽水渔利,黄某某为赌场股东之一。期间,廖某甲、胡某某纠集黄某某、郑某某、邱某某、陈某某等人在赌场内担任门头,上述门头均参与分水钱。李某甲、李某乙、廖某乙担任荷手,廖某丙保管水钱和看场,廖某丁、廖某戊、李某丙、廖某己(四人均另案处理)负责看场、看风、开门、送水等。黄某某等人时分时合,先后在**医院附近出租屋、**市场、**工业区、**公园内、**水库、**城附近的出租屋及咸**小区等地开设赌场,赌场每天抽水数额约20000元。2017年3月17日17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镇**社区**苑**栋**房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赌场股东、工作人员、参赌人员等共计95人,并缴获赌资、赌具、通讯工具一批。黄某某作为赌场的股东从赌场的抽水中共获利约4万至5万元。
2019年12月1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到芒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的供述:同案人廖某甲等人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少杰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09782134;保证人:黄经倍,联系方式:15768605292。
2.侦查卷十三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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