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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5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与其儿子蔡某某(已判决)将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东湖鱼苗场2巷*号的二楼租赁给同案人江某某(已判决),后黄某某与江某合伙经营“赌大小”赌场。江某通过电话、微信招引参赌人员到场参赌,以每个钟人民币200至300元向庄家抽水渔利。由被告人黄某负责在该赌场打扫卫生、购买赌场日常生活用品,每天收取300元费用。同案人孙某、林某(两人均已判决)经江某同意,分别于2018年9月初、2018年10月初在该赌场帮忙庄家打和,以帮忙打和每个钟人民币100至300元向庄家抽取佣金。2018年7至8月份,同案人郑某(另案处理)到场做庄;2018年10月初,同案人蔡某、林某(已判决)开始合伙在该赌场做庄;2018年10月底,江某、蔡某(已判决)开始合伙在该赌场做庄。该赌场每天从凌晨1时许经营至早上6至9时,每天到场参赌人员20至50人。被告人黄某自该赌场经营至被查处共计非法获利7000元,同案人江某自开设该赌场至今非法获利人民币36000元,孙某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林某焕非法获利人民币2300元,蔡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蔡某松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元。

2018年11月20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江某、孙某、林某、蔡某、蔡某甲、林某及参赌人员展某某、汪某、王某江、刘某某、党某、赵某、庞某、谭某、周某华、刘某双(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现场查扣“大小”赌具一副、赌资人民币688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的供述;

2.同案人江某、蔡某、孙某、郑某等人的供述;

3.证人展某、汪某、王某江、刘某、赵某等人的证言;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等的户籍材料、同案人的判决书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传誉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君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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