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与其儿子蔡某某(已判决)将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东湖鱼苗场2巷*号的二楼租赁给同案人江某某(已判决),后黄某某与江某某合伙经营“赌大小”赌场。江某某通过电话、微信招引参赌人员到场参赌,以每个钟人民币200至300元向庄家抽水渔利。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在该赌场打扫卫生、购买赌场日常生活用品,每天收取300元费用。同案人孙某某、林某某(两人均已判决)经江某某同意,分别于2018年9月初、2018年10月初在该赌场帮忙庄家打和,以帮忙打和每个钟人民币100至300元向庄家抽取佣金。2018年7至8月份,同案人郑某某(另案处理)到场做庄;2018年10月初,同案人蔡某某、林某某(已判决)开始合伙在该赌场做庄;2018年10月底,江某某、蔡某某(已判决)开始合伙在该赌场做庄。该赌场每天从凌晨1时许经营至早上6至9时,每天到场参赌人员20至50人。被告人黄某某自该赌场经营至被查处共计非法获利7000元,同案人江某某自开设该赌场至今非法获利人民币36000元,孙某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林某焕非法获利人民币2300元,蔡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蔡某松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元。
2018年11月20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江某某、孙某某、林某某、蔡某某、蔡某甲、林某某及参赌人员展某某、汪某、王某江、刘某某、党某某、赵某某、庞某某、谭某某、周某华、刘某双(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现场查扣“大小”赌具一副、赌资人民币688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同案人江某某、蔡某某、孙某某、郑某某等人的供述;
3.证人展某某、汪某、王某江、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等的户籍材料、同案人的判决书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传誉
附:
1.被告人黄某君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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