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路**号**座**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1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怀疑其与童某某分手系被害人吴某某引起,心生不满,伙同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决)对被害人吴某某拳打脚踢。后被告人黄某某电话纠集同案人吴某甲、黄某甲(均已判决)到连江县凤城镇鸿和味道火锅店楼下;吴某甲纠集邵某某(已判决),并驾驶闽A9****白色福特轿车载黄某甲、邵某某至现场。被告人黄某某指使同案人吴某甲、黄某甲、邵某某共同殴打吴某某,致吴某某受伤。经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日3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长乐机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海峡银行预存人民币10万元预赔款;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5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视频截图说明、视频截图辨认,门诊病历、照片,话单明细,办案说明, 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存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陈某甲、洪某某、吴某乙、杨某某、童某某、郑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4.同案人黄某甲、邵某某、吴某甲、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辨认笔录;
7.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发泄情绪,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东斌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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