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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十二”),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惠安县**镇**村**巷**号。因犯放火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2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10月9日)。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2020年11月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6日15时许,李某某(已判刑)与汪某某(已判刑)在电话中发生口角纠纷,在汪某某一旁的被告人黄某某为逞朋友义气,在电话中与李某某发生对骂,后李某某约汪某某到惠安县崇武镇靖江村崇武古城东门理论。随后,李某某打电话纠集陈某某(已判刑)等人乘坐五辆车赶往崇武中学后门;被告人黄某某、汪某某事先携带砍刀,乘坐轿车到达崇武中学后门附近的怡江路口。当日17时27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汪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在怡江路口发生口角冲突继而互殴,期间,汪某某持事先放在车上的砍刀与李某某等人打架,后二人被李某某等人持关公刀、长木棍、砍刀等工具追逐、殴打,致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汪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二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三处)。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云浮市**镇**村路口**雕刻店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砍刀照片等;

2.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惠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惠公鉴(医伤)字[2017]38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凤京

检察官助理:庄璐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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