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28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现住利川市**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朋友在本市城区夏威夷主题酒店开房,郭某某联系黄某某,待黄某某的朋友离开后,郭某某来到该房间内,购买甲基苯丙胺,二人在该房间内吸食。
2019年8月5日前后,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本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向阳街枫江路40号的租住屋内,黄某某熬干之前吸毒水,提取了甲基苯丙胺粉末,与郭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吸食。
2019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铭成商务酒店3088房间,郭某某联系黄某某,二人共同购买了甲基苯丙胺。之后郭某某带着李某某来到该酒店,三人在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夏威夷酒店、铭成商务酒店开房记录、利川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黄某某的身份信息资料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利川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练
检察官助理:陈林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巷**号,联系电话1997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