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委会**村**号,任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委会副主任,惠州市惠城区**镇应届人大代表。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2日11时许,惠州市博罗县公安局**大队民警叶某某、胡某某及协警朱某某到惠州市惠城区**镇**休闲农庄对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网上在逃人员练某某执行拘留时,练某某突然向农庄后方厨房逃跑,民警胡某某和协警朱某某马上追出将练某某控制,被告人黄某某上前拉扯办案人员,将控制练某某的民警从练某某身边推开,一边推着练某某往农庄大门方向走一边阻挡民警,阻碍抓捕,导致练某某脱离控制后逃离农庄。随后,被告人黄某某抢夺了协警朱某某的执法记录仪,并辱骂推搡执法人员,最终导致练某某逃脱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婷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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