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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17年1月25日被尤某某公安局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和同年3月1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尤某某坂面镇玉溪街**小吃店吃饭时喝了些掺酒的鸡汤。同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由坂面镇老车站往坂面镇京口村方向行驶,行经坂面村后洋坪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同日21时08分,被告人黄某某在尤某某坂面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样。同年9月21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委托书、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测试照片、现场调查记录、查获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公交决字[2017]第**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2019]醇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文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9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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