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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1〕Z1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67********,汉族,小学,户籍与住址: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3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拼三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园庄镇卫生院桥头路段,被仙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所送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22mg/100ml血,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及其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乙醇含量为89.22mg/1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河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_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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