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2020年0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7日15时16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承载罗某某一人,行经仙游县榜头镇新郑村下新郑交叉路口路段时发生自摔,造成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所送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94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黄某某2020年8月7日当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福建省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40.94mg/100m1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河
检察官:王强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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