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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1时30分许,石某某驾驶鄂C****8号小型轿车,由竹山县城关镇郭家山隧道沿纵横大道往车站方向行驶,行驶至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尚优精品酒店门前路段实施掉头时,与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的鄂C****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石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现场勘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2.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身份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平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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