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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县,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乡**村**组。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6日19时30分,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鄂C****7普通二轮摩托车自郧阳区**乡集镇往郧阳区**乡**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郧漫路郧阳区大柳乡金堂村5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玲   

2021年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乡**村**组,联系方式1877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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