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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二部刑诉〔2020〕108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象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8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B*****的小型汽车从象山县丹西街道万华康庭小区出发,行驶至本县丹西街道西谷路110号路段时,与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浙B*****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浙B*****小型汽车逃离现场。当晚21时15分许,张某某发现车辆被撞,遂拨打110报警电话。象山县公安局交警接警后赶至现场,通过张某某的指引,在本县丹西街道维也纳酒店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后又将黄带至宁波市第四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3mg/100ml。经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4月9日赔偿张某某人民币3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接警单等;

2.证人林兴达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路面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燕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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