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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6********,汉族,大专文化,临海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在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9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9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浙JW****小型越野客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临海大道精英游泳馆对面的非机动车道驶往临海市古城街道西洋村,23时11分许,途经临海大道西洋村路段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里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车辆行驶轨迹、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林某某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获、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红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0676****。

2.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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