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0号小型轿车从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路出发,途经清厢快速路、凤凰岭路、民族大道行驶至仙葫大道蓉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8.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卡口监控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结果单、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杨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黄卢村委会黄安村二队133号,联系电话:1355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