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20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1197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居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4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19时5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S120线惠州市仲恺区潼湖镇永平村委会上村路段时,越过道路中间双黄实线与由对方事主朱某某驾驶的粤LS****号小型轿车(车主: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黄某某被救护车送至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救治,并经惠州市中心医院对其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黄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7.68mg/100ml。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赖某某60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