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54********,汉族,文盲,户籍地住址山东省苍山县**村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方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13时16分,被告人黄某某在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大道出南浦西二村民安路西10米处的时候,与骑自行车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核定:被告人黄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因外伤致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属于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继英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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