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2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51995********,壮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凌晨4时41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桂L9****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万江区金曲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小型轿车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赵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和杰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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