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壮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79********,小学文化,群众,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Q****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北辰区津霸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宏业酒楼门前处,其车辆前部右侧与被害人田某某停放于此的牌照号为津K****8号小型轿车前部右侧接触;田某某车辆移动过程中,其车辆后部左侧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牌照号为津R****1号小型普通客车右侧接触;后黄某某驾驶车辆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其车辆前部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分公司所有的电线杆接触;黄某某驾驶车辆继续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其车辆前部右侧与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刘码头村内福利彩票门前处的电动自行车右侧后部接触,造成四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田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6mg/lOOml,属于醉酒状态。后他人电话报警,黄某某在现场等候。黄某某已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天永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户籍信息等书证;

5、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宝强

检察官助理:李家奇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电话号码:13920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