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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里**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集美区杏林东路下穿隧道时碰撞路中护栏,造成车辆与路中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黄某某拨打“110”报警,谎称其手机与车辆丢失,并在“罗约酒店”附近被接报警的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吹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物品返还凭证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福建义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交通事故监控视频情况说明;

7.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实有人口详细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顺彬

检察官助理:苏旭辉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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