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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1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柳州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4****的小型轿车,搭载一人从重庆市江北区寰宇天下小区附近出发,经金山门路,行驶至江北城隧道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呼气乙醇测试后,黄某某被民警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3.4mg/100ml。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酒精呼吸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黄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文友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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