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5日21时31分左右,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沿福州市仓山区盘屿路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飞凤山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民警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09.04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传唤至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涉案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现场调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抽血照片、现场呼气检测照片、现场平面图、道路性质说明;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样乙醇鉴定、血液毒物鉴定;
4.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某对涉案现场、车辆的辨认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洁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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