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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安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福安市阳头街道“奇迹”餐吧门口路段出发,沿广场路、鹤翔路、阳春路、公园路行驶,行经公园路与新华北路交叉口路段,碰撞前方行人阮某丙,造成阮某丙受伤、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阮某丙的哥哥阮某乙报案后,在闽东医院查获黄某某。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阮某丙无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4.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未赔偿阮某丙民事方面损失,未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闽******号小型轿车等物证;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阮某丙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薛某甲、阮某甲、阮某乙、薛某乙证言;

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黄某某对肇事地点及所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的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被告人黄某某行车监控视频、血液抽样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容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号,电话号码1505925****。

_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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