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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综合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街道**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宿舍。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燃油车(经鉴定属正三轮摩托车范畴),行驶至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西洋路城南汽车站路段时,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长乐区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9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抽血照片、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驾驶证信息查询等材料;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醇鉴字第511号乙醇含量鉴定、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痕(C)鉴字第B69号车辆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雁翎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宿舍;

 2.移送本案卷宗壹册计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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