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灌云县**镇**村**号,住灌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3时30分,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苏G6****沿灌云县东王集镇人民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振兴车站路口处被民警查获,并提取其血样备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新华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152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