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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四川省都江堰市**局职工,出生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局宿舍,城镇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T****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从武胜县街子镇方向往武胜县城方向行驶。21时57分当车行至武胜县沿口镇迎宾大道渝武高速交叉路口处时,不听从交警指挥,驶入交通事故现场,将道路上死者何某某尸体碾压后驾车逃逸。2018年5月4日,经广安市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4.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银龙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8882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贰份,起诉书8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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