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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1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持B2驾驶证驾驶粤AK****号牌小轿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141号(新华路出横潭村路东97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金秋

                              2020年12月24日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8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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