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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诉刑诉〔202039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现住和平县**镇**。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和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享有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F15****的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和平县**镇**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47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清单及发还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芳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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