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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19〕62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村民,现住广东省信宜市**街**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粤K14****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信宜市人民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到人民路与中兴街红绿灯十字路口路段时与黄某丙驾驶的粤K09***号牌小型轿车相碰,造成黄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黄某甲抽血取样送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黄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91.92mg/100ml。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丙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6.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莹

2019年12月24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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