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73********,汉族,大学文化,银行职员,住如东县**镇**村**组(户籍地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镇**路**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黄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03月21日20时57分许,酒后驾驶苏FL****号小型轿车(逾期未检),沿如东县掘港镇通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正大桥南首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检验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林焱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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