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76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道**号**栋**单元**室。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从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南昌市第九医院”对面的巷子口行驶至“怡心花园”小区门口附近与龚某某驾驶的车辆会车时,被龚某某发现酒驾并报警。经检测,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33.81mg/100ml。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徐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梅枝 

助理检察官:钱琨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光碟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