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后检一部刑诉〔2020〕Z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61979********,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8月12日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中午12时11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蒙******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乌拉特后旗**镇**熏鸡店北10米道路处,倒车过程中与由南向北赛某某驾驶的蒙******号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赛某某报警,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对黄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黄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293.2mg乙醇,属于醉酒驾驶。经乌拉特后旗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赛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赛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赛某某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抽血登记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文光

检察官助理:坦胡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于乌拉特后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